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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糾紛申請仲裁

仲裁 閱讀(3.04W)
企業糾紛申請仲裁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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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

(一)由申請人填寫一份仲裁申請書,主要寫明仲裁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理由。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雙方提交相關的證據。

(三)除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案件爭議標的在20萬元以下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式,由雙方共同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審理;案件爭議標的在20萬元以上的由雙方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首席仲裁員)由雙方共同選定或委託仲裁委主任指定,三人組成仲裁庭開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作出裁決。

仲裁裁決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自覺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或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