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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

區別如下:
1、尋釁滋事罪的毀壞財物只是手段,犯罪行為通常沒有確定的犯罪目標,表現在犯罪物件選擇上的任意性,故意對某物件犯罪成為主導犯罪行為實施的最主要動因。
2、故意毀壞財物罪中表現為針對特定所有人的財物進行毀壞的故意,行為人犯罪主觀方面的針對性超過了其為破壞的行為慾望,成為決定行為人犯罪行為方式的關鍵。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財物罪】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尋釁滋事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