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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合理治安延長辦案期限理由就可延長期限嗎

治安管理 閱讀(1.66W)

一、有合理的治安延長辦案期限理由,是否可以延長期限

有合理治安延長辦案期限理由就可延長期限嗎

根據《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因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和作出處理決定。而超過追究時效的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如果處罰了,就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因此引起的行政訴訟,訴訟的結果勢必被依法撤銷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行政行為違法。

因此,兩者明顯的區別是:超過辦案期限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只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仍應當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而超過追究時效的則不能追究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第九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時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條規定就是要求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

二、根據法律規定的具體操作

根據法律規定及以上解釋,對於治安案件並沒有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即不予追究的法律規定。因此,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使超過法定辦案期限但未屬超過追究時效情形的在調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後仍應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人進行法律追究。超過辦案期限的治安案件如果不予處罰則有悖於治安處罰法和人民警察法的立法精神,不利於社會治安管理和社會穩定。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及時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是人民警察法賦予公安機關的職責,也是公安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因此,對於尚未辦結的治安案件,公安機關不能因為治安案件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處理了,而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工作,待案件調查終結後儘快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以上是關於治安延長辦案期限理由法律法規上相關條款的規定和解釋,以及在實際操作中的具體方式,延長辦案期限不能看做是對未辦結的治安案件不再調查處理,不再繼續追究責任和處罰,公安機關還要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儘快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