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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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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是如何規定的?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是如何規定的?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同一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實踐中,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是有不同的,有起主要作用的人和次要作用的人,有策劃者、組織者,有參與者,有教唆者,有被教唆、被脅迫、被誘騙者等。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對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一般來說,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或者在實施違反行為時起主要作用的,應當受到較重的處罰;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應當受到較輕的處罰。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7條規定:“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二、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主體要件

首先,從主體的數量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行為人是二人或二人以上,這是成立該案的必要條件。其次,該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全是達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完全的責任能力的行為人,而如果都是無責任能力的,如精神病人或者有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和無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都不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

2、客觀要件

從客觀要件上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必須都具有共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即有客觀的事實。首先,各行為人共同實施的行為違反的是治安管理。其次,不論各行為人是以作為還是不作為的方式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它們之間必須是互相為條件,互有聯絡,共同形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事實,是成立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不可或缺的組成成分。再者,若是個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要存在危害結果才行,則每個行為人的行為必須與要求的危害結果有法律的因果關係。

3、主觀要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和以法律為準繩的理念,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主觀上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過失,還可以是故意和過失的混合。

綜上所述,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指的時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的違反行為,雖然行為人共同實施的行為,但是由於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中起的作用不同,司法實踐中由於教唆,脅迫或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往往是在違法行為中起領導或主要作用,所以對共同實施行為人應當按其各自的相應行為嚴厲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