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治安管理>

損毀他人財物300元以內立案標準達到了嗎

治安管理 閱讀(2.6W)

損毀他人財物300元以內立案標準沒有達到,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損毀他人財物300元以內立案標準達到了嗎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因此,對於故意毀壞財物罪規定了“最低門檻”即5000元,但是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對“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作出統一的明確規定。各地地方法院、檢察院作出了一些相應的規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000元以上的;“數額巨大”,是指毀壞的財物價值在5萬元以上的。

“其他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毀壞重要財物或者物品的;

(2)動機和手段惡劣的;

(3)毀壞財物後嫁禍於人的。

“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多次毀壞公私財物的;

(2)給生產經營造成重大損失的;

(3)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故意毀壞財物罪(刑法第275條),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情節較輕的,是一般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同時責令行為人賠償損失。

損毀他人財物的金額不大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調解處理,比如說自行進行賠償就可以了,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的話,那麼可能會需要接受行政處罰,也就是進行拘留或者是罰款,以及賠償等處罰。但是如果金額較大,就會涉嫌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