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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內遺囑執行人是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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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國內遺囑執行人是誰?

在國內遺囑執行人是誰?

1、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遺囑人在遺囑中指定了遺囑執行人的,被指定的人即為遺囑執行人。遺囑中指定的執行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因執行遺囑對於執行人來說,並無利益可得,因此,繼承人以外的人被遺囑人指定為遺囑執行人的,有權決定是否擔任遺囑執行人,其不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的,可不為遺囑執行人。

遺囑人在遺囑中並未直接指定遺囑執行人,而是委託第三人指定遺囑執行人。在解釋上,遺囑人既然有權指定遺囑執行人,當然也就有權委託他人去指定遺囑執行人。因此,遺囑人委託他人指定遺囑執行人的,應當有效。

2、遺囑人未指定遺囑執行人,或者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不能執行遺囑的(例如被指定的執行人不具有遺囑執行人的資格,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不願意擔任遺囑執行人),遺囑人的法定繼承人為遺囑執行人。

法定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近親屬,有義務執行被繼承人的遺囑。法定繼承人為數人的,全體繼承人為被繼承人遺囑的共同執行人。繼承人也可以共同推舉一人或數人作為代表來執行遺囑。

遺囑執行人須忠實地執行遺囑人的遺囑,在這上面不存在少數服從多數。如果法定繼承人對遺囑的執行意見不一致,有不同意見的繼承人以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請求人民法院裁決。

3、在沒有遺囑指定的遺囑執行人,也沒有法定繼承人能執行遺囑時,由遺囑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為遺囑執行人。繼承開始地的基層組織是指繼承開始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二、哪些人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

1、遺囑見證人的條件。

遺囑見證人提供證明的真實與否,將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法律效力,因此,對遺囑見證人也應當有一定的要求。我國繼承法並未明確規定遺囑見證人所須具備的條件,但從其對遺囑見證人的限制性規定來看,遺囑見證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因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對事物有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事物缺乏足夠的認識能力和判斷能力;

(2)與繼承人、遺囑人沒有利害關係。因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更有可能受其利益的驅動而做不真實的證明。

2、不能充任遺囑見證人的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尚未成年的未成年人和智慧欠缺或喪失的精神病人。換句話說,作為遺囑見證人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都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遺囑見證人的行為能力,應以其參與遺囑見證時為準,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為神志正常,其後成為精神病患者的,則該遺囑見證仍為有效;反之,如果做出遺囑見證時患有精神病,其後即使恢復健康,其所做的遺囑見證也屬於無效。

(2)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對遺產的處分與繼承人和受遺贈人利害攸關,因此,如果允許繼承人、受遺贈人作為遺囑見證人,可能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亦容易引起繼承糾紛。這裡所說的繼承人是指法律規定的可以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所有法定繼承人,既包括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也包括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因此如果是遺囑定義人沒有在遺囑中寫清楚具體的遺囑執行人是誰,那麼就按照繼承人的順序來進行遺囑的執行,因為通常並不是所有人在訂立遺囑時都會寫清遺囑執行人的,如果有特別確定的遺囑執行人除外,否則就按照繼承人來作為執行人執行該遺囑的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