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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扔垃圾的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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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扔垃圾的處罰規定如下:
1、公民個人亂倒垃圾的,會被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2、單位亂倒垃圾的,會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3、施工單位沒有及時清運垃圾導致環境造成汙染的,會受到警告,並且會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傢俱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並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亂扔垃圾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