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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扔垃圾是什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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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空拋物扔垃圾是什麼罪

高空拋物扔垃圾是什麼罪

高空拋物扔垃圾屬於高空拋物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高空拋物罪】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要構成本罪,必須是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且屬於“情節嚴重”。“高空拋物罪”的實行行為是“拋擲”,即“扔”或者“丟棄”之意。物品必須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被拋擲才可能構成“高空拋物罪”。從建築學角度來講,建築物通常是指供人們進行生產、生活或其他活動的房屋或場所。這些房屋或者場所既可能存在平層空間,也可能存在高層空間。

高空墜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是有明確區分的。如果高空拋物是在明知或應知樓下有人的情況下故意將物體拋下,就觸犯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甚至是“故意傷害罪”。“如果是針對特定的人存在故意行為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但如果只是因為大意和疏忽、過失導致東西墜落則屬於‘高空拋物罪’。

二、高空拋物尋釁滋事罪指的是什麼

高空拋物尋釁滋事罪指的是行為人有高空拋物行為,但由於情節較輕,或者主觀上不存在故意,那麼就可能會被判為尋釁滋事罪。

1、《刑法》第291條之二第2款規定:“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結合相關案件判決,可能與高空拋物罪發生競合關係的,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罪、尋釁滋事罪以及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等罪名。

2、想象競合,系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研究本罪與他罪的競合關係,關鍵要釐清該罪名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問題,其核心是對“危險方法”及“公共安全”的理解,即高空拋物是否屬於與防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等相當的危險方法,高空拋物在何種情況下屬於危害“公共安全”,是否只要導致(或可能導致)“不特定人”重傷、死亡,即屬於“危害公共安全”。這方面,應當按照多數學者觀點,對“危險方法”按照同類解釋原則,嚴格限制其範圍。

3、同時,在判斷是否危害“公共安全”時,要突出公共安全中“不特定”和“多數人”的特點,將“不特定”界定為“犯罪行為可能侵犯的物件和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行為人對此既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造成的危險或者侵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而非“誰碰到誰倒黴”。準確把握“危害公共安全”的上述特質,可以更好地區分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犯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從而避免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成為重罪中的“口袋罪”。

4、具體來說,由於高空拋物罪歸類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其侵害的法益是公共秩序,不屬於危險犯,不需要進行“具體危險”的判斷。因此,只有在高空拋物導致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緊迫的、現實的“具體危險”時,才存在高空拋物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競合問題。而是否存在“具體危險”,則要根據案件情況進行個別化的判斷。

比如,往人群密集處拋擲有殺傷性的物品,可能導致他人重傷、死亡或踩踏事件的,即屬於二者競合的情況,應當依法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處罰。在高空拋物導致他人輕傷、重傷、死亡或數額較大的財產損失,但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具體危險”的情況下,屬於高空拋物罪與故意傷害、故意殺人、故意毀壞財物等罪名的想象競合。

高空拋物尋釁滋事罪指的是行為人有高空拋物行為,但由於情節較輕,或者主觀上不存在故意,那麼就可能會被判為尋釁滋事罪。如果從高空進行拋制物品,並且導致了他人受到損害的,會以故意傷害罪進行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