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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舉證質證規定是怎麼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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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的舉證質證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事訴訟的舉證質證規定是怎麼樣的

民事訴訟舉證質證原則是:

1、證據提出的主體是否合法民事訴訟證據提出的主體是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當事人包括其訴訟代理人;

2、證據提出的時間是否合法法院指定時不得少於三十日,時間從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算;

3、證據的形式和取得方式是否合法,

4、證據取得是否嚴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和共公利益。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有責任提供證據,法院對當事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案件審理需要的證據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二、民事訴訟質證期限的規定

質證時間應該由法官根據案情和具體情況來定。

由雙方協商並經法院認可,法院指定的普通程式不少於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少於30日,前述舉證時限屆滿後,基於特定事實法院酌情要求提供證據或反證的期限,不受30日限制。簡易程式法院指定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協商不超過15日。從收到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次日計算。

簡易程式轉為普通程式的,應該補足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於30日當事人在一審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後,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重新指定不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徵得當事人同意後,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於30日的舉證期限。法院調查證據反證期間,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收集的證據提出相反證據的舉證期限問題。如果是遇到了特殊情況,調查收集的證據在庭審中出示後,當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確定相應的舉證期限,這個既要看具體案情了。

因此在實際生活中如果發生了糾紛問題,能協商解決的話就儘量協商解決,如果協商解決不了的,那麼就只能通過訴訟的方法來解決了,但是訴訟的話當事人一定要清楚要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如果毫無證據的話就算是起訴了,可能結果也不是自己想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