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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調查的形式及分類是什麼樣的

證據調查 閱讀(3W)

我國法院在審判案件的時候一般會根據相應的證據來進行判決,沒有證據,就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因此證據環節是法院審判案件的關鍵。那麼,證據調查的形式及分類是怎麼規定的呢?接下來,就由小編帶著大家一起來學習一下吧!

證據調查的形式及分類是什麼樣的

一、證據調查的形式

(一)向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

律師接受當事人委託後,就要著手開始收集相關的證據,代理律師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諸如合同、契據、函電、書信、鑑定書、診斷書和其他證據,也可以根據委託人提供的材料和線索進行調查。

律師在向當事人收集證據時應當注意,一定要求委託人如實陳述案情。當事人往往敘述案情時帶有偏見,使律師難以對案情作出正確判斷,因此律師在向當事人收集證據時,不僅要向當事人講清如實陳述案情的重要性,要求其提供所有對自己有利或不利的事實,實事求是的反映案情,而且還要通過當事人的敘述發現一些有價值的證據。

(二)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

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有責任給予支援和配合。律師在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時,應持律師事務所的調查專用介紹信,並首先告知律師身份,出示律師執業證,告知證人應當如實反映與本案有關的情況,並向其講明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律師向證人調查、收集證據,可以由證人自己書寫證言內容。證人不能自己書寫的,可由他人代為書寫,由證人簽名、蓋章或按指紋確認。有關單位書寫的證人證言,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單位印章。

律師應向一切瞭解案情的人進行調查,製作調查筆錄。向有關單位收集能證明案件情況的檔案及有關標準等方面的證據。明確雙方爭執的關鍵所在和訴訟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根據和理由。

(三)查閱案件卷宗材料

如果法院未送達對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影印件,被告委託的律師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到法院查閱案卷並複製必要的案卷材料。原告律師也應當主動與法院聯絡,及時閱卷瞭解、複製被告方在開庭前提供的證據材料。針對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律師應當進行必要的核實,併為委託人一方補充必要的新證據,以便於法院儘可能全面、準確地查清案件事實。

代理律師查閱的主要材料包括:起訴狀、答辯狀、雙方當事人的舉證材料、法院調查或鑑定而得來的相關的證據材料。律師查閱案卷材料應當做到核實事實,瞭解雙方當事人在敘述事實方面的主要觀點,核實事實要根據各方不同的主張抓住最基本的、足以影響實體裁判的事實進行。要了解雙方當事人在敘述事實方面的差距,對對方當事人多次敘述的事實,要注意前後是否一致。審查、分析、判斷案卷材料中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這是閱卷最關鍵的環節。“以事實為根據”最終要落腳在“以證據證明事實”上。因此,律師在閱卷中對雙方所依託的裁判文書運用的證據要通過甄別,注意鑑別真假,找出矛盾證據,並把有利證據和不利證據分開排列,掌握對方當事人的意見和觀點,做到知己知彼。研究相關法律,即要研究對方引用的法律是否正確,又要研究此案適用什麼法律。認真查閱法院的調查結論和有關材料,看是否存在傾向性或違法情況。

二、證據的分類

(一)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能夠證明犯罪行為和有關犯罪情節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檔案或其他文字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進行聯絡的往來書信;貪汙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物證的特點是,不具有任何主觀的東西,而只以其客觀存在來證明案件的事實。對物證必須妥善地加以保管,以保持物證的原有的形態。如果不能保持原來形態或者物證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採取措施予以保全。

(二)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刑訴法對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規定了義務,即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行政處罰法規定,在行政機關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因此,在行政機關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據實陳述所瞭解的真實情況,不作偽證。

(三)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聽取,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行政機關對於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成立的,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證據。

“被害人陳述”,是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就受害情況及案件的有關其他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陳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本人的犯罪行為向司法機關所作的供述,或稱口供,或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認自己有犯罪行為或者承認犯罪,但認為應當減輕處罰、免除處罰所作的辯解。

(四)視聽資料

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影、電腦儲存的資料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它比較可靠,更接近於真實情況。但是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認定作為證據。

(五)鑑定意見

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它是一種獨立的證據。如法醫鑑定、指紋鑑定、筆跡鑑定、化學物品鑑定、精神病鑑定等。

(六)現場筆錄

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如交通民警對違反交通管理的司機進行罰款,交通民警開具的罰款單據。又如工商管理人員對這反工商管理的個體商販進行處罰時,現場記明其違法事實、沒收商販的違法物品的數量、質量等情況。現場筆錄上應當有執法人員和當事人的簽名。現場筆錄可以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行政訴訟法將其規定為一種獨立的證據,以防止在訴訟中出現“事出有因,查無實據”的情況。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

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如查處非法出版物,執法人員對該出版物的印刷場所進行勘驗、檢查,對印刷的非法出版物或者印刷工具進行勘驗、檢查等。勘驗應當製作筆錄,勘驗筆錄是對客觀事實的反映,能夠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是一種獨立的證據。

(八)電子資料

指的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等;視聽資料是以模擬訊號的方式在介質上進行儲存的資料,例如錄影、錄音資料等等。

以上內容就是小編針對“證據調查的形式及分類”給大家做的相關分析。在證據的調查形式上,一般有幾種方式,可以當事人自己或者委託律師進行蒐集,同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要求法院調查相關證據。當然,不同的證據種類在案件的判決上起著不一樣的作用,要區別對待。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菏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