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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證據分類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 閱讀(2.25W)

一、行政訴訟中的證據分類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中的證據分類是怎樣的

行政訴訟中的證據有以下幾種:

1、書證。

是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如證明、書信、罰款單等。

2、物證。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徵、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達不到國家質量標準的藥品等。

3、視聽材料。

是指用錄音、錄影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的事實材料。如用錄音機錄製的音響、語言;用錄影機錄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視聽資料可以由當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索取或複製。

4、證人證言。

是指證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製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訴訟代理人不能做為案件的證人外,任何公民和組織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做證一般應親自出庭,確有特殊情況不能到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後可以用書面證言的形式作證。

5、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於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敘述。由於行政爭議就是在當事人之間進行的,所以他們最瞭解爭議的事實。當事人的陳述是查明案件事實的重要線索,應當加以重視。但是,由於行政爭議直接涉及到當事人雙方的利害關係,所以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客觀地對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虛假的部分。當事人的陳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證據結合起來,綜合研究審查,才能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6、鑑定結論。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行政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鑑定作出的結論。由於行政案件涉及許多專業技術管理領域,所以鑑定結論是行政訴訟中運用的極為廣泛的一種證據。如衛生監督機構對藥品質量的檢驗證書。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對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後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勘驗筆錄常常用於涉及房產、土地、山林、環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糾紛。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現場當場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處理決定所做的現場情況的筆錄。

二、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規則

1、被告負舉證責任的法律依據和理由

行政訴訟法第32條:“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主要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理由:

原告難以瞭解行政管理行為的具體依據和有關的專業知識;

被告舉證能力強,體現負擔公平原則;

無論行政相對人能否提供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證據,依法行政原則要求在行政訴訟中的體現就是行政主體必須為其行為提供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

2、原告負舉證責任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4條第2款的規定,當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在第三人提供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准許被告就第三人提供的證據補充證據。在此種情形下的第三人應當是具有相當於原告地位的第三人,而非指與被告利益一致的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