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證據調查>

勘驗、檢查筆錄是什麼意思

證據調查 閱讀(3.04W)

一、勘驗、檢查筆錄是什麼意思

勘驗、檢查筆錄是什麼意思

1、勘驗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辦案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痕跡、屍體等勘查、檢驗中所作的記載。包括文字記錄、繪圖、照相、錄影、模型等材料。勘驗筆錄可以分為現場勘驗筆錄、物證檢驗筆錄、屍體檢驗筆錄、偵查實驗筆錄等。

由於勘驗筆錄是辦案人員依照法定程式並運用一定的裝置和技術手段對勘驗物件情況的客觀記載,所以,它的客觀性較強,也比較可靠。它的主要作用在於固定證據及其所表現的各種特徵,供進一步研究分析使用,以利於發現和收集證據,確定偵查方向,揭露和證實犯罪人,鑑別其他證據的真偽,認定案件事實。

勘驗筆錄是否全面和準確往往會受到主觀因素和客觀條件的影響,所以,必須經過審查核實後才能發揮它的作用並作為定案的根據。

2、檢查筆錄

檢查筆錄,是指辦案人員為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生理狀態,而對他們的人身進行檢驗和觀察後所作的客觀記載。檢查筆錄以文字記載為主,也可採取拍照等其他有利於準確、客觀記錄的方法。

人身檢查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式進行,必要時可以指派或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協助辦案人員進行。

勘驗、檢查筆錄與鑑定結論是兩種不同的證據,不能混淆。二者的主要區別有:(1)勘驗、檢查筆錄由辦案人員製作,鑑定結論則由辦案機關指派或聘請的鑑定人製作;

(2) 勘驗、檢查筆錄是對所見情況的客觀記載,鑑定結論的主要內容是科學的分析判斷意見;

(3)勘驗、檢查筆錄大多是解決一般性問題,鑑定結論則是解決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

二、立案時間可以在詢問筆錄之後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可以的得出,立案的條件是:

1、有犯罪事實。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並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有管轄權。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於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