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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院退回補充偵查是什麼意思?

刑事訴訟 閱讀(8.33K)

一、檢查院退回補充偵查是什麼意思?

檢查院退回補充偵查是什麼意思?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退回補充偵查最多有兩次。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43條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65條分別對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的活動作了禁止性規定,並且後者還賦予人民檢察院就偵查機關未另行指派偵查人員對偵查活動中以非法方法蒐集的證據重新調查取證的,可以依法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將人民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蒐集證據或有其他程式違法或不完備的地方納入退回補充偵查範疇,是有法律依據的,也是切實可行的。這裡偵查程式違法或不完備應理解為“偵查中嚴重違反訴訟程式的”,具體可有兩種情況:

①嚴重侵犯訴訟參與人的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如對犯罪嫌疑人逼供;

②主要證據的蒐集嚴重違法,導致證據證明能力存在缺陷難以採信,如以引誘、欺騙等方法向有關證人蒐集證據。

檢查院根據其到司法職能是需要對訴訟案件的相關證據以及犯罪事實進行審查處理的,在司法實踐中,也存在在審查後發現犯罪事實不能成立的,這時就需要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處理,後期可以再次進行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