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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是不是違法行為?

財產侵權 閱讀(2.05W)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發生這樣的事情:有人丟失了物品被他人拾到,而拾得人拒不歸還物品。一般情況下,由於丟失的物品價值不大,遺失人也就不了了之,拒不追究,這時遺失物就歸拾得人所有,取得了所有權。那麼,在我國法律中,這種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拒不歸還的行為是不是違法行為,法律對這種行為是持認可還是不認可的態度呢?

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是不是違法行為?

一、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是不是違法行為?

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是不被我國法律法規所認可的,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但是,我國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拾得遺失物的人也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一定的義務。拾得遺失物的人可以要求遺失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二、拾得人的義務

1.向失主返還遺失物及孳息。拾得人不能因拾得取得遺失物的所有權,失主有權請求拾得人返還遺失物及孳息。返還請求權基礎為返還原物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或者佔有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2.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須注意:若拾得人(或有關部門)通知或釋出招領公告,在失主與拾得人(或有關部門)之間成立無因管理之債;

3.妥善保管遺失物。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若拾得人(有關部門)因一般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拾得人的權利

1.拾得人(或有關部門)的權利。拾得人(有關部門)享有以下權利:

①必要費用返還請求權。拾得人對遺失物所支出的保管費、維持費、飼養費、通知費等必要費用,有權請求權利人補償

②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因拾得人完成了指定行為(無論拾得人是否知道懸賞廣告),雙方成立懸賞廣告之債,拾得有權要求懸賞人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支付報酬的義務;

③行使留置權。如果權利人不支付必要費用或者不按照懸賞廣告的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有權留置遺失物。因為,權利人的義務和遺失物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2.拾得人(或有關部門)權利的喪失。如果拾得人侵佔遺失物,則拾得人不享有前述三項權利。所謂侵佔遺失物,指拾得人將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如失主要求拾得人返還而拒不返還,或者拾得人以據為己有為目的而隱匿遺失物。

四、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佔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後,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

第三百一十四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第三百一十五條  有關部門收到遺失物,知道權利人的,應當及時通知其領取;不知道的,應當及時釋出招領公告。

第三百一十六條  拾得人在遺失物送交有關部門前,有關部門在遺失物被領取前,應當妥善保管遺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百一十七條  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拾得人侵佔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第三百一十八條  遺失物自發布招領公告之日起一年內無人認領的,歸國家所有。

第三百一十九條  拾得漂流物、發現埋藏物或者隱藏物的,參照適用拾得遺失物的有關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綜上所述,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是不被我國法律法規所認可的,拾得遺失物據為己有的行為是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但是,我國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拾得遺失物的人也享有相應的義務,承擔一定的義務。拾得遺失物的人可以要求遺失人支付相應的報酬,但是同時對遺失物有暫時的保管義務,如果遺失物受到損害,拾得人也要承擔一定的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