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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代表人的條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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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訴訟代表人的條件有什麼?

共同訴訟代表人的條件有什麼?

行政訴訟必要的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兩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在這種共同訴訟中的當事人即為必要共同訴訟人。

必要共同訴訟的標準是訴訟標的同一,即因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行政案件。同一具體行政行為,是指一個或幾個行政機關,針對一個或幾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一個意思表示為目的,實施了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可見,正確的標準是行政行為本身,即必須是一個獨立、完整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行為或者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作出,或者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處理兩個以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二、共同訴訟的原告是誰?

(1)兩人以上共同實施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為,被行政機關在同一處罰決定中給予處罰,被處罰人均不服而提起訴訟的;

(2)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違反行政管理法規,該法人或組織及其負責人在同一處罰決定中被給予處罰,兩者均不服處罰決定而提起訴訟的;

(3)治安行政案件中,兩個以上的共同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機關對加害人所作的治安行政處罰而提起訴訟的。

(4)治安行政案件中,被處罰人和被侵害人雙方均不服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而提起訴訟的。

在處理共同訴訟案件時,如果只有一個原告方提出不服,要向上級人民法院起訴的,另外的一方,可以作為第三人蔘加到行政訴訟中,而不是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參與到行政訴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