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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與代表人訴訟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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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與代表人訴訟的區別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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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訴訟制度與訴訟代表人制度有哪些區別

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在代表人訴訟中,人數眾多一方當事人只要推選出訴訟代表人,即可不必親自參加訴訟,而共同訴訟人必須親自參加訴訟;(2)訴訟代表人實施的訴訟行為,除法律規定必須經過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才對其有效以外,原則上對當事人全體有效,但共同訴訟人一人的訴訟行為,在必要共同訴訟中,原則上只有經過其他當事人的承認,才對其他當事人生效,在普通共同訴訟中,對其他共同訴訟人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