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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文書形成時間鑑定有哪些注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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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常常需要對一些證據比如文書形成的時間進行一個法律鑑定,保證時間的正確性,確保案件順利進行下去。那麼民事訴訟文書形成時間鑑定有哪些注意的問題,今天就由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解答一下。

民事訴訟文書形成時間鑑定有哪些注意的問題

一、 文書形成時間鑑定的機構。

據瞭解,目前全國有能力進行文書形成時間鑑定的機構只有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一家,別無選擇。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地址:重慶市渝北區回興鎮西南政法大學新校區,郵編401120,電話023-67258353、62220777。

二、 文書形成時間鑑定交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9〕2264號,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的《司法鑑定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基準價(試行)》第二條第6項規定:“文書形成時間鑑定:項/2200”。(舉例:如對某一文書證據列印字跡、書寫字跡、印章形成時間進行鑑定,共3項,每項收費2200元,3項共6600元)。

三、 文書形成時間鑑定委託程式。

中級法院(含)以上的法院審理的案件,直接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區縣法院審理的案件,呈報中級法院司法技術室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

四、 文書形成時間鑑定的條件。

因文書形成時間鑑定的原理系文書物證痕跡形成時間不同,其氧化的程度不同,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只有能力對五年內形成的文書物證痕跡作出形成時間鑑定。但是,據筆者瞭解,用中性筆書寫的文書,無論何時形成,目前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尚不具備作出形成時間鑑定的能力。另外,審理案件的法院在委託鑑定之前,應向申請鑑定的一方當事人徵詢懷疑該文書形成的時間,應向持有檢材物證的一方當事人徵詢是否同意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有損檢驗。如果最終司法鑑定機構不破損檢驗就無法進行文書形成時間鑑定時,持有檢材物證的一方當事人早已宣告不同意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有損檢驗,司法鑑定機構就不會再進行鑑定,就無法作出文書形成時間鑑定結論。審理案件的法院就應依法作出對持有檢材物證的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判決。這是因為:持有檢材物證的一方當事人宣告不同意司法鑑定機構進行有損檢驗,導致無法作出文書形成時間鑑定結論,應視為對申請鑑定一方當事人的訴訟主張無異議。

五、法院向申請鑑定一方當事人收取數千元赴重慶送檢的差旅費用不合法

中級法院司法技術室法官常常會以“機要郵寄送檢不安全”、“法院不親自送檢,萬一檢材遺失誰負責?”為理由要求申請鑑定一方當事人收取數千元赴重慶送檢的差旅費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司法鑑定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第十五條規定:“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申請並經人民法院批准直接委託司法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的,所需鑑定費用應當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司法鑑定機構,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總而言之,民事訴訟文書形成時間鑑定要注意的問題主要是對於機構的選擇要準確,在選擇好合適的機構後,根據相對應的鑑定流程進行下去。同時我們在鑑定時是需要支付一定的費用的,但費用有專門的規定,因此不必擔心亂收費的現象發生。小編提醒,法院是不能以任何理由向當事人索取相關差旅費的,這是我們需要注意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