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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過程中答辯期間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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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過程中答辯期間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民事訴訟中的答辯期是指法律賦予給被告,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針對性的提出自己的反駁意見及提供證據反駁原告主張的答辯時間,《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那麼,離婚訴訟過程中答辯期間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一)及時提交證據,防止舉證期間過期。 根據最高院的舉證規則,一般法院會在立案時,同時給原告一份舉證告知書,確定舉證的期限。一定要按時交證據,否則,很可能被對方抓住把柄,處於被動。
(二)注意與承辦法官聯絡,及時知曉開庭時間。 根據民訴法的規定,法院應在開庭三日前,將傳票送達雙方當事人。但是,由於法院開庭的時間,會影響雙方庭外調解的進度以及成功率,因此,提早了解法院的安排就顯得尤為必要。另外,如果對方交納了答辯狀,也可以在第一時間得知並收閱,這樣可以瞭解對方的心裡動態。
(三)不放棄與對方的調解協商。 雖然訴至法院,但這不意味著雙方一定“法庭上見”。起訴到法院,在某種程式上講,更能促使雙方認識到客觀事實,更能認真審視自己的離婚要求,反而使庭外和解的可能性增大。因此,在期間仍與對方聯絡調解事宜,也是必要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