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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是自訴案件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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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是自訴案件的受理範圍?

哪些是自訴案件的受理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條規定的侮辱、誹滂案,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條規定的侵佔案。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

(3)侵犯通訊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的);

(5)遺棄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的);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智慧財產權案(《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七節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

本項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二、刑事自訴時效具體是多久?

刑事自訴時效具體是五到二十年不等,具體的時效規定如下:

《刑法》

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第八十八條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自訴是相對於公訴而言的,由於法院是需要以證據為支撐來審理案件的,故此對於自訴人來說,若是想要讓侵犯了自己權益的犯罪分子受到刑事處罰。最好是在起訴之前,收集相關證明被告確實犯罪了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