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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和解注意事項有哪些?

訴訟管轄 閱讀(3.08W)

訴訟和解是我們在遇到民事糾紛時,經常碰到的一種情況。它是處理民事糾紛的方法中最能體現當事人意願的一種法律途徑。但我們普通人對訴訟和解還是並不十分了解,訴訟和解的時效和方式具體有哪些,訴訟和解的注意事項是什麼,下面我們瞭解下。

民事訴訟和解注意事項有哪些?

在我國,訴訟和解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通過自行協商,就案件爭議問題達成協議,並共同向法院陳述協議的內容,要求結束訴訟從而終結訴訟的制度。有以下幾個注意事項:

一、注意訴訟和解的適用範圍。

訴訟和解的適用範圍編輯訴訟和解作為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在自主交涉、相互協商基礎上對於糾紛的解決,雖然原則上大多數民事案件都可適用,但是,給予訴訟中的一些特殊情況以及按照法律的規定,以下情況不能適用訴訟和解。

1.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適用特別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督促程式的民事案件不適用訴訟和解。

2.單純的確認之訴,即確認民事行為無效、經濟合同無效、確認身份關係以及婚姻關係等案件不適用和解。

3.對於當事人人數眾多,在起訴時尚未確定的訴訟案件,不適用訴訟和解。

4.對於涉及身份關係,諸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婚姻關係的案件,不適用訴訟和解。

二、注意訴訟和解的時效

中國民事訴訟法將訴訟和解的期間規定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至第一審判決或者第1審判決作出之前,當事人之間可以和解。超過這個時間,就不能啟動訴訟和解。

三、注意訴訟和解的方式

世界各國的訴訟和解方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法院主導下的訴訟和解,其特點是和解雖在法院或法官的主導下進行,但是,法院和法官對和解協議的內容、和解的方式、和解的條件不作干預,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因此,這種訴訟和解方式與中國的調解是不同的。二是法庭外的和解,也就是說,和解不需要法院或法官的參與,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其代表性國家是德國,也稱之為裁判外的和解。這兩種和解的方式都有其優點和許可權所在。就中國而言,應當採第二種。中國在訴訟制度上採用的是大陸法系的國家職權主義模式,實踐中法官往往不重視當事人的和解,如果採取法院主導下的和解模式,很容易產生法官隨意干涉和解的內容和條件的現象,導致權利的濫用。對訴訟和解雙重法律性質的選擇,決定了和解的成立以其內容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為前提,又因為訴訟和解一旦成立即具有終結訴訟的效力,因此,法院對和解協議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包括:達成和解協議的當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意思的表示是否真實;和解的事項是否屬於當事人能夠依處分權自由解決的事項;和解協議的內容是否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法院經過審查,認為符合上述四個條件的,應當認定和解協議有效,和解成立;反之,和解不成立,訴訟應當繼續進行。

訴訟的時效是首先我們要關注的問題,如果超過時效那麼也就放棄了訴訟和解這個權利。同時要明確訴訟和解適用範圍,有些訴訟是不能進行和解的。總體上說,訴訟和解制度還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他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願,減少了訴訟程式,提高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