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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注意事項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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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注意事項有哪些?

刑事訴訟是我國三大訴訟之一,刑事訴訟活動是追究當事人刑事責任的。按照規定,刑事訴訟的程式包括立案、公安機關偵查、檢察院發起公訴、法院審判和執行等環節。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太多的細節需要注意。那麼刑事訴訟法注意事項有哪些?下面小編簡單和大家講一講。

一、刑事訴訟法注意事項有哪些?

1、管轄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貪汙賄賂案件時,應當將貪汙賄賂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偵查貪汙賄賂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在上述情況中,如果涉嫌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

2、辯護與代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的現職人員,人民陪審員,外國人或者無國籍人,以及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是,上述人員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其擔任辯護人的,可以准許。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3、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法庭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法庭經對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的相關線索或者材料進行審查後,認為可能存在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的順序由法庭根據案件審理情況確定。

4、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根據上述規定,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後,應當在七日內將說明情況書面答覆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發出通知立案書時,應當將有關證明應當立案的材料同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收到通知立案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5、審判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對於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都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案卷材料、證據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不得以上述材料不充足為由而不開庭審判。如果人民檢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上述材料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人民檢察院補充材料,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補送。

二、刑事訴訟的程式是怎樣的?

1、立案

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按照管轄範圍,對刑事案件接受、審查和作出受理決定的訴訟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被害人對於侵害其人身權或財產權的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報案或控告。

2、偵查

偵查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和查獲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進行調查工作和採取有關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偵查人員在偵查過程中可以採用下列偵查手段: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鑑定;通緝。

3、起訴

起訴是指請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進行審判的訴訟活動。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進行的起訴,稱為公訴。被害人本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進行的起訴,稱為自訴。

人民檢察院的公訴活動,包括審查起訴、提起訴訟、不起訴等。審查起訴,是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起訴的訴訟活動。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這類案件主要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的案件,當然也包括檢察機關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

4、審判

刑事訴訟中的審判,就是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或者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式,審查案件事實,並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應否處罰的裁判活動。

5、執行

執行是指司法機關把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付諸實施的活動。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執行死刑,同級人民檢察院派員臨場監督。執行死刑應當公佈,不應示眾。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將執行通知書、判決書送達監督或者其他勞動改造場所執行。對於被判處徒刑緩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交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司法人員和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需要申請回避。並且,刑事訴訟被告因為經濟困難沒有辯護人的,法院要指派律師提供幫助。當事人對刑事訴訟一審不服的,還可以提請申訴。屬於公訴案件的刑事案件,檢察院負責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