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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法院開庭程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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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訴訟法院開庭程式有哪些?

離婚訴訟法院開庭程式有哪些?

1、準備開庭:

書記員查明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書記員宣佈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佈案由以及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口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2、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結束前,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應當就法庭調查認定的事實和當事人爭議的問題進行歸納總結,分別尋問當事人、第三人、訴訟代理人是否還有意作最後陳述。

3、法庭辯論:

雙方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審判長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徵求各方最後意見。

4、評議:

法庭辯論結束後,審判長宣佈休庭,進入評議時進行評議,實行少數服從數的原則,評議的情況應當如實製作筆錄。評議筆錄不準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查閱、複製。

評議畢,審判長宣佈繼續開庭,當庭公開宣佈判決結果,10日內向當事人傳送判決書;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要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上訴法院。

二、相關條件

對提起離婚訴訟人的要求,是要求提起離婚訴訟的人必須符合的要件,不具備這些基本要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訴訟當事人的身份提出離婚訴訟;

2、訴訟一方,必須與被告方具有合法夫妻關係,即雙方必須是合法配偶,其他關係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3、訴訟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訴訟離婚;

4、訴訟一方,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財產的分割、子女的撫育及相關的證據;

5、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房產、股票、債券等);

6、原告應呈交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係的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

7、原告應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離婚起訴狀。

以上就是有關離婚訴訟開庭處理的具體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情況下的離婚判決情況,還需要對離婚財產、夫妻債務以及子女撫養權進行分割處理,具體情況下應當在充分的調查後作出合法的認定和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