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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原告只有一方起訴另一方必須到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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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共同原告只有一方起訴另一方必須到場嗎?

共同原告只有一方起訴另一方必須到場嗎?

共同原告只有一方起訴另一方也必須要到場進行庭審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七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通知其參加;當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追加。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理的,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蔘加訴訟。”

第五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時,應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仍追加為共同原告,其不參加訴訟,不影響人民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和依法作出判決。

二、共同原告和訴訟第三人有什麼區別?

民事訴訟第三人就是指其與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是案件的結果又會影響其相關利益的人.共同訴訟人當人就是與案件有直接關係的人.共同訴訟人是共同提起訴訟的,但是第三人是可以在案件審理中追加的.簡而言之,共同訴訟人就是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人,第三人就是於案件有間接關係的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法院對同一問題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也便於訴訟,節約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

共同訴訟人,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或者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合併審理並經當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進行訴訟的人。分為必要的共同訴訟人和普通的共同訴訟人。共同訴訟人是當事人的一種,也屬廣義的當事人。原告一方為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原告。被告一方為二人以上的,稱為共同被告。一同在人民法院起訴的共同原告,或一同在人民法院應訴的共同被告,稱為共同訴訟人。

《民事訴訟法》設立共同訴訟人制度,是使必須共同參加訴訟的人都參加到訴訟中來,以有利於人民法院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正確、徹底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避免對同一問題作出互相矛盾的判決;可以節省人力、物力,符合訴訟經濟原則;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共同原告和第三人的區別主要在於訴訟第三人指的是除了原告和被告之外的所有人,共同原告一般包括了兩人以上或者兩方人。共同原告所有人都是必須要出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