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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代表人的性質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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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代表人的性質是什麼?

訴訟代表人的性質是什麼

訴訟代表人的性質是吸收了訴訟代理制度的機能,使眾多訴訟主體的訴訟行為通過訴訟代表人集中實施,擴大了訴訟的容量,避免了因眾多當事人直接參與訴訟所帶來的諸多問題。訴訟代表人的條件:

1、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

2、訴訟代表人具有訴訟行為能力;

3、訴訟代表人具備進行訴訟相適應的能力;

4、須能善意地履行訴訟代表人的職責。

二、訴訟代表人和訴訟代理人的區別是什麼?

1、含義不同。

所謂訴訟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在代理許可權內實施訴訟行為的人。民事訴訟代理人有以下特點:一是民事代理人是代理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他自己不是當事人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案件裁決結果同他沒有利害關係。因此,他不是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訴訟;二是民事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代理許可權內所為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三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在同一案件中只能代理一方當事人,而不能代理雙力當事人:四是民事訴訟代理人必須是有訴訟行為能力的人。

所謂訴訟代表人,是指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或集團訴訟中的一人或幾人、為了共同訴訟人或者集團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相同利益,代表他們進行訴訟的人。訴訟代表人有兩種:一是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代表人;二是集團訴訟代表人。訴訟代表人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是訴訟標的有共同權利義務關係或者處於相同的地位、有共同利益關係,二是代表人代為訴訟的案件,必須是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或者集團訴訟。人數眾多,一般指十人以上:三是代表人進行的訴訟行為,不僅是為了保護自己利益,也是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2、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係不同。

推選的訴訟代表人是本案的當事人,與被代表人之間有著共同的利益,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民事訴訟代理人則不是本案的當事人,與本案的訴訟標的沒有利害關係。

3、保護權益的範圍不同。

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既保護自己的合法民事權益,也保護被代表的其它共同訴訟人的合法權益。民事訴訟代理人蔘加訴訟僅為了保護被代理人的合法權益。

4、法律後果不同。

訴訟代表人參加訴訟,既以被代表人的名義,也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訴訟的法律後果是由被代表的共同訴訟人和本人承擔的。民事訴訟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訴訟,在代理許可權範圍內所實施的訴訟行為,其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5、產生的根據不同。

訴訟代理人是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託產生;而訴訟代表人是由同一方當事人推選或者人民法院與之商定產生的。

訴訟代表人跟訴訟代理人的法律性質是不一樣的,訴訟代表人是案件當事人,雖然由訴訟代表人出庭,但訴訟代表人代表的也是其他訴訟人,比如公司的訴訟代表人代表的就是公司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