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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民事訴訟不能立案法院應當怎麼處理?

訴訟管轄 閱讀(1.2W)

一、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如果民事訴訟不能立案法院應當怎麼處理?

1、原告主體不適格,即原告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原告起訴時不能確定明確的被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本院沒有管轄權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後,原告堅持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4、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不應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5、重複起訴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當事人就已經提起訴訟的事項在訴訟過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後再次起訴,構成重複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6、原審原告在第二審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7、一審原告在再審審理程式中撤回起訴後重復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

8、第三人撤銷之訴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等非訟程式處理的案件;

(二)婚姻無效、撤銷或者解除婚姻關係等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涉及身份關係的內容;

(三)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對代表人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

(四)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受害人對公益訴訟案件的生效裁判。公益訴訟中受害人可以提起私益訴訟,但公益訴訟涉及到公益,不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9、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範圍的;(二)不屬於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三)申請確認婚姻關係、親子關係、收養關係等身份關係無效、有效或者解除的;(四)涉及適用其他特別程式、公示催告程式、破產程式審理的;(五)調解協議內容涉及物權、智慧財產權確權的。

10、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人民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有效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的,對方的救濟方式是申請強制執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1、當事人在執行程式中籤署和解協議,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時,對方的救濟方式是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當事人以執行和解協議產生新的合同權利義務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將執行和解協議作為案件定案依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2、執行拍賣是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採取的一種執行措施和處分執行行為,執行拍賣所引致的糾紛均不具有民事可訴性。

二、民事訴訟不能立案法院應當怎麼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通過以上的回答,相信大家已經知道了對案件法院不予受理情形,比如原告主體無資格、被告不明確、超出法院管轄權範圍、不屬於民事案件等。如果民事訴訟不能立案法院應當在七天之內裁定不予受理,若原告對裁定不服,可以選擇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