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民事訴訟證據標準是什麼?

訴訟管轄 閱讀(1.36W)

一、民事訴訟證據標準是什麼?

民事訴訟證據標準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規律決定所依據的事實,除免證事實外,都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高度蓋然性(可能性)規則的理論源自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只能是法律事實。

高度蓋然性是證明標準,是在證據優勢基礎上法官形成的內心確信。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於西方自由心證制度,主張民事案件的證明標準只須達到特定高度的蓋然性即可,即這種高度達到“法官基於蓋然性認定案件事實時,應該能夠從證據中獲得待證事實極有可能如此的心證,法官雖然還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但已經能夠得出待證事實十之八九是如此的結論”的程度即可。

客觀真實雖是我們司法證明活動所應追求的終極目標,但由於人類對客觀世界的認識常常受到人類自身所處特定歷史階段的限制,人們對已發生的案件事實的認識往往不可能絕對反映事件的本來面目,民事訴訟的規律決定了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只能是法律事實。

二、民事訴訟證據的分類有哪些?

排除合理懷疑標準:排除合理懷疑是英美法系國家一致公認的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所謂“排除合理懷疑”,首先意味著檢控方對被告人有罪的證明並不需要達到排除“一切懷疑”的程度,它所要求的只是排除“合理的懷疑”。這並不是從正面對證明被告人有罪的標準所作的解釋。如果從正面解釋的話,這一標準可以變為“內心確信的證明”。但這已經不再是“排除合理懷疑”的本意。事實上,在理解這一標準時,我們最好能弄清楚什麼是“合理的懷疑”。它主要有四層涵義:

1、合理懷疑是有根據的懷疑,而不是無根據的懷疑,懷疑者本人能清楚地說明懷疑的根據是什麼。

2、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並不排除所有的可能性,而是排除那種沒有根據的可能性。

3、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要求法官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形成內心確信,深信不疑。

4、在存在合理懷疑時,法官應當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認定結論。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應當以證據能夠證明的案件事實為根據依法作出裁判。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