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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補充證據舉證期限是什麼?

證據調查 閱讀(7.1K)

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於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法院認可,這個期限叫做“舉證期限”。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民事訴訟法補充證據舉證期限是什麼?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後的一定期限內提交證據,這個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不少於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確定並經法院認可。當事人逾期提供的證據,法院一般不予採納。

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經人民法院准許延期舉證但因客觀原因未能在准許的期限內提供,且不審理該證據可能導致裁判明顯不公的,其提供的證據可視為新的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只適用於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不受該規定中30日的限制。簡易程式是審理簡單民事案件的程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46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三個月內審結,因此,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不能過長,否則,會影響結案期限。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要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難易程度來確定。

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程式的規定中,一般的情況下補充證據的時間是30天。而且當逾期提供證據的話法院就會不予受理,但是具體情況除外。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供證據,提供證據是民訴活動中非常重要的一環,如果證據不足或者證明力不夠都有可能出現敗訴。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進行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