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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的證據是什麼 | 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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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的證據是什麼?

民事訴訟的證據是什麼?有哪些?

1、在民事案件中,當事人要證明自己提出的主張,需要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這些證據材料可以表現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這七種形式。這幾種證據表現形式也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幾種證據方法,即以某種證據形式來證明自己主張的方法。

2、從證據的特徵來看,證據必須與要證明的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並且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具有其合法性。另外,按照證據客觀性的觀點,證據還應當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證據不僅是當事人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材料,也是法院認定爭議的案件事實,作出裁判的根據。只有經過質證和認證的證據,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和裁判的根據。

3、合法性合法性是有效證據的基本特性之一。

(1)民事證據的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訴訟中,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不為法律所禁止,否則不具有證據效力。對證據合法性的要求,目的是為了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和維護他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體現了人們對程式正義和實體正義的雙重要求。

(2)合法性主要包括了以下四個方面:

①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主體不合法也將導致證據的不合法。對證據主體的法律要求,也是為保障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法律根據證據特點,對某些證據的證據主體規定了相應的要求。

②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③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法律規定證據取得方法必須合法,是為了保障他人的合法權利不至於因為證據的違法取得而受到侵害。

④證據程式合法。證據材料最後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這一程式就是證據的質證程式。

《最高人一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不經過質證,直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4、證明力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在證明案件事實方面所起的作用。

(1)所有的證據都具有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但證據不同,其證明作用力的大小也有所不同,即證據證明力的強弱有所不同。

(2)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的確定。一是根據法律的規定,一是依靠法官的判斷。

①根據法律的規定確定或判定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的原則,在訴訟法理論上被稱為“法定證據原則”;證據證明力有無和大小的認定依賴於法官的自由判斷,則被稱之為“自由心證原則”,或為“自由心證原則”的基本的和主要的內容。

②根據法定證據原則,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就必須預先在法律中加以規定,不允許法官在訴訟中根據自己的判斷加以改變。法定證據原則由於排斥了法官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判斷證據的證明力,導致了證據運用中的教條主義和僵化,否定了法官的能動作用。

③根據自由心證原則的要求,這些國家在法律修改或制定中取消了關於證據證明力的法律規定;允許法官在證據運用方面憑自己的“良心”和“理性”自由地作出判斷。但奉行自由心證原則的國家並沒有全盤否定證據證明力由法律規定的做法,在某些場合也規定了某些證據證明力的有無或大小。

④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該款規定的“審查核實證據”就包括了對證據證明力有無和大小的認定。

⑤最高人民法院《證據規定》第64條將民事訴訟法這一規定細化為“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稽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並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

⑥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律直接規定證據證明力有無和大小的情況並不多,多數情況仍然需要靠審判人員的判斷,即要求審判員按照良知、理性、經驗規則對證據證明力的有無和大小進行判斷。這就不能排除審判員判斷的自由度,沒有自由度也就不能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來進行認定。另一方面,又必須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審判人員認定證據的隨意性,

因此,《證據規定》又對如何具體認定證據的證明力做了某些規定。對同一事實存在若干矛盾的證據時,如何認定證據的證明力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由於不同種類的證據在一般情況下其真實、可靠程度會有所不同,真實性、可靠性相對高的某類證據的證明力就要大於真實性、可靠性相對低的另一類證據。

二、種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3條的規定,民事證據有以下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這裡所指的證據種類是指作為證據資料的不同表現形式。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4日釋出的一份司法解釋顯示,網上聊天記錄、部落格、微部落格、手機簡訊、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儲存在電子介質中的資訊可以視為民事案件中的證據[1] 。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的證據就是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用來說服自己的主張,認定自己所提出的實事確屬真實的有力證據。作為民事案件中如此重要的一項,大家在遇到民事案件時一定要注意了。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民事訴訟的證據的相關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法律知識請諮詢本站,有專業的律師為您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