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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執行是判決前執行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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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予執行是判決前執行的嗎?

先予執行是判決前執行的嗎?

先予執行是在終審判決前執行的,先予執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終審判決作出之前,根據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裁定對方當事人向申請一方當事人給付一定數額的金錢或其他財物,或者實施或停止某種行為,並立即付諸執行的一種程式。

先予執行的著眼點是滿足權利人的迫切需要。例如,原告因高度危險作業而遭受嚴重的身體傷害,急需住院治療,原告無力負擔醫療費用,而與負有承擔醫療費用義務的被告不能協商解決,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判決。民事案件從起訴到作出生效判決,需要經過較長的時間,如不先予執行,必然使原告的治療耽誤時間,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在這樣的案件中,如不先予執行,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再由義務人履行義務,就會使權利人不能得到及時治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先予執行,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

二、先予執行的程式

(一)、申請

先予執行的申請由權利人向受訴人民法院以書面的形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沒有權利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依職權主動採取措施。當事人申請先予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有必要讓申請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當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二)、裁定及執行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先予執行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審查的內容主要是兩個方面:一是申請先予執行的案件是否屬於先予執行的範圍;二是申請是否符合先予執行的條件。人民法院對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申請,應當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義務人不服可以申請複議一次,但複議期間,不停止先予執行裁定的效力。義務人應當依裁定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決定採取執行措施強制執行。義務人申請複議有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原裁定。若原裁定已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執行迴轉措施。

(三)、裁定的最終處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終結時,應當在裁判中對先予執行的裁定及該裁定的執行情況予以說明及提出處理意見。權利人勝訴,先予執行正確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說明權利人應享有的權利在先予執行中已得到全部或部分的實現;權利人敗訴,先予執行錯誤的,人民法院應在判決中指出先予執行是錯誤的,責令申請人返還因先予執行所取得的利益或裁定採取執行迴轉措施強制執行,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賠償。

先予執行一般來說是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然後法院裁定是否執行,先予執行是滿足於權利人的迫切需求的,因此是可以先在法院終審判決之前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