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合同事務>合同糾紛>

格式合同不能有免責條款嗎?

合同糾紛 閱讀(3.28W)

一、格式合同不能有免責條款嗎?

格式合同不能有免責條款嗎?

格式合同中也能有免責條款,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如果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等的,免責條款無效。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是合同的組成部分。這與法律規定的某些特別免除責任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導致不能履行不同。後者是法定的,而非約定的。免責條款是條款製作人事先擬定的。只有在責任發生前由當事人一方擬定且生效的免責條款才能導致當事人責任的減輕或免除。若是在責任產生以後,當事人之間通過和解協議而減輕責任的,它屬於當事人對其權利的處分行為,與達成免責條款有本質的區別。

免責條款必須是明示的條款,不允許以默示方式規定,也不得以推定的方式確認其存在。以格式合同方式訂入的免責條款,不僅涉及當事人的責任狀態,而且其訂入沒有經過當事人的具體談判協商而成立,基於民事領域的公平和正義的基本原則,法律對格式合同的免責條款有更嚴格的要求。

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格式合同的預先制定性和單方決定性。格式合同的有關條款全部或部分由當事人一方預先確定,這一點是不同於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協商擬訂的。

1、格式合同的要約向公眾發出、並且規定了在某一特定時期訂立該合同的全部條款;

2、制式合同的條款是單方事先制定的;

3、格式合同條款的定型化導致了對方當事人不能就合同條款進行協商;

4、格式合同一般採取書面形式;

5、格式合同(特別是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格式合同)條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絕對的經濟優勢或壟斷地位,而另一方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費者。

綜上所述,有些商家提供的合同是格式合同,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都是固定的。在格式合同中可以加入免責條款,但是這個應當是合理的,符合法律規定及交易習慣。如免責條款對消費者權利做出限制,或者減輕商家的重任,這樣條款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