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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案件受理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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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上訴費用標準《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上訴案件受理費標準是什麼

(一)財產案件根據訴訟請求的金額或者價額,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計交納:

1.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

2.超過1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2.5%交納;

3.超過10萬元至20萬元的部分,按照2%交納;

4.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

5.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

6.超過100萬元至200萬元的部分,按照0.9%交納;

7.超過2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0.8%交納;

8.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7%交納;

9.超過1000萬元至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6%交納;

10.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上訴權可以由當事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行使。但是代為行使上訴權的;必須是法律明文規定可以行使上訴權的人。第一審案件中,公民作為當事人的,只要具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都可由自己行使上訴權依法提起上訴;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由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訴權,但上訴人仍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法人作為當事人的,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訴權;其他組織作為當事人的,由他們的主要負責人行使上訴權。

必要共同訴訟人可以全體提起上訴,也可以一人或部分人提起上訴。普通訴訟人,各自都可以獨立行使上訴權。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由訴訟代表人行使上訴權。經過當事人特別授權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特別授權委託書的,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行使上訴權,但上訴人仍是被代理人。不享有上訴權的人,或者不是法律規定可以代為行使上訴權的人,都不能以自己的名義或者當事人的名義提起上訴;提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予以駁回。有的案件原、被告雙方和第三人都提起上訴,只要都享有上訴權,應當都列為上訴人。

上訴人員在實施上訴時,應收集案件的合法證件、證據、證言。自身無法實施上訴權益時,也可以由代理律師、親屬等法律規定的代理人員進行辦理,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上訴法院也應按照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和審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