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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行政處罰案件受理費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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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撤銷行政處罰案件受理費標準是什麼?

撤銷行政處罰案件受理費標準是什麼?

撤銷行政處罰案件受理費標準是撤訴的情況之下由被申請人負擔案件的受理費。說標準應該根據案件情況來判斷。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後,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二、行政訴訟撤訴的條件是什麼?

申請撤訴和視為申請撤訴的條件有所不同:

1、申請:散訴的條件。

(1)撤訴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一審)上訴人(二審)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以及經他們特別授權的代理人。被告或第三人和被上訴人以及原審被告和原審被上訴人均不得提出撤訴申請。

(2)申請撤訴必須基於當事人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出於當事人自願。值得注意的是,原告或上訴人(或原審原告或原審上訴人)申請撤訴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情形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變化,但申請撤訴;另一種情形是被訴行政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起訴該行為者同意並申請撤訴。而被訴行政機關改變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雖多基於被訴行政機關主動改變,也可以基於其他原因。如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當,可以在宣告判決或者裁定前,建議被訴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行政機關接受法院建議;同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為被訴行政機關改變其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根據起訴該行為者的請求依法履行法定職責;採取相應的補救、補償等措施;在行政裁決案件中,書面認可起訴該行為者與第三人達成的和解。但不管哪一種情形,行政機關都不能強制當事人撤訴。

(3)撤訴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規避法律,也不能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4)撤訴申請必須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作出。

(5)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准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現在如果要撤銷行政處罰的案件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這樣的一種訴訟請求的,但是人民法院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是否是符合法院受理案件的條件,符合的情況之下,就和受理案件同時對於申請人來說,首先是需要繳納有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