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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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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舉證責任由誰承擔?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由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或人民檢察院所提起的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引起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

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原告人必須是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即法律中所說的被害人,所謂被害人是指其實體權利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經營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人,有賠償的具體請求和事實理由。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幾種情形:

①刑事被告人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加害人;

②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③審結前已經死亡的被告人的繼承人;

④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

⑤其他對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或個人。

(3)被害人的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即兩者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係。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被害人是個人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訴案件中,也可以在偵查起訴階段通過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向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提起賠償請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已經收錄在案的,在刑事案件提起公訴後,人民法院應當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受理;經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調解,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並已給付。被害人又堅持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也應該受理。

被害人向法院提起刑事附民事訴訟的,可以聘請律師擔任代理人。

刑事案件當中如果給國家的財產造成了損失,檢察機關會一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普通的刑事案件,都是在公檢法提起刑事訴訟的過程當中,由自己、家屬或者是全部委託給律師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刑事案件的舉證責任肯定是檢察機關提供的,但是我們也是需要注意特殊的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