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訴訟仲裁>訴訟管轄>

信訪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嗎

訴訟管轄 閱讀(4.95K)

一、信訪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嗎

信訪構成訴訟時效中斷嗎

信訪是可以中斷訴訟時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了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但就有關單位的範圍未作出詳細的界定。而信訪制度及信訪機關作為我國特有的行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信訪是信訪人向有關機關反映情況,由相關機關處理的一種活動,信訪同樣能引起時效中斷。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4條中“有關單位”的理解,應從保護權利人的角度進行廣義理解,即應當包括所有國家機關、仲裁機構等。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一種群眾性組織,本身不是保護民事權利的國家機關,但它可依權利人申請調解糾紛,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群眾性組織能達到這種效果,作為政府行政機關的信訪機關,更應當具有保護民事權利的能力。因此只要權利人向有關單位和機構反映了糾紛,提出了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均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依法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中斷是在訴訟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全部歸於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法律對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40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3條和第17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了三種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訴訟、權利人提出要求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了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保護民事權利的請求等五種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

信訪是國家給公民在受到機關的侵害後進行挽救損失和要求機關賠償的重要途徑,但是在此之前已經構成的侵害並開始計算打官司的有效期限後,信訪的活動所耗費的時間應該作為中斷時效的重要依據,因為信訪與訴訟都具備同樣的本質。

信訪機構主要是解決我國政府機構職能部門,沒有行使職責的。相關的公民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維護。我國的信訪機構對這類案件的審理和辦理積極的調查,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和相關部門案件的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