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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催收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後是否可以起訴?

個人債務 閱讀(2.16W)

一、郵寄催收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後是否可以起訴?

郵寄催收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後是否可以起訴?

郵寄催收函產生訴訟時效中斷後可以起訴。若債權人能提供證據證明債務人確實收到的是催款函,則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若債權人不能證明債務人收到的是催款函,則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二、證明所寄物件為催款函

債權人提交有效的證據證明自己確實向債務人郵寄過催款函,那麼如何判定債務人是否收到催款函,也要分不同的情況討論:

1、對於債務人已簽收的郵件,無論是債務人的傳達室、收發人員簽收,或者其工作人員簽收即可發生效力,無需法定代表人簽收或者加蓋公章。因為郵局不可能將郵件交由與債務人無關的人簽收,可以證明債務人已收到催款函。

此時,催款函可以作為債權人對債務人主張權利的證據,寄送催款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2、債務人變更住所地或相關資訊的有義務告知債權人,對於因債務人沒有告知債權人變更名稱或地址的,即使債務人沒有收到債權人寄送出去的催款函,也應視為債權人權利主張的意思表示已到達債務人。

此時,即使債務人並未收到催款函,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3、對於債務人有證據證明因郵件的遺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況,債權人權利主張的意思表示沒有到達債務人。

此時,債權人郵寄催款函的行為不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訴訟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有"當事人一方以傳送信件或者資料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資料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情形應當認定為屬於民法通則第140條之"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原告在訴訟時效期間向被告原住所地寄送催款函,因被告住所地為變更,導致催款函未能準確到達被告,其風險應由被告即債務人承擔。

債務關係在建立之後,若是債務人遲遲不願意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摘取人是可以通過郵寄催收函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債權的,此時在催收函寄送到民事主體的住所處後,就可以導致時效中斷,為了防止債務人否認自己受到了催收函,寄送時可以保留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