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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民事訴訟申訴怎麼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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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的發展,法律也隨著社會的變化,在做著積極地完善。民法是我國最大的一部法律,裡面基本包含著公民的日常生活的規定。但是有很多人不知道民事訴訟的具體步驟,比如民事訴訟申訴怎麼進行,小編因此整理了以下資料。

法律上民事訴訟申訴怎麼進行?

民事訴訟申訴怎麼進行?

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複查後,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式,予以再審立案。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新民事訴訟法比試行民事訴訟法進步之一,是新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申請再審的時限,既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內。這樣規定的意義有以下幾點:

一、隨著社會生活節奏得變快,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也在加快,如果若干年後對某一判決,裁定再申請再審,將會增加查請案件事實的難度,因此,規定申請再審時限,有利於查請案件事實。

二、生效判決,裁定確定的民事法律關係,如果隨時都可以拿來申請再審,則不利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因此申請再審時限的規定,有利於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

三、由於申請再審不影響執行,申請再審時限過長給少數需要執行迴轉的案件增加了執行難度。

但是,新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再審的時間為兩年是否就科學呢?本人認為這是一個值得商榷的問題。

(1)當事人經過了一審、二審程式,對民事訴訟的舉證要求,案件事實,甚至法律規定都應當是相當清楚了,一旦生效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使用法律錯誤,當事人能夠應當作出較快反映,而不能在半年或者一年後才能明白生效裁判存在錯誤,因此,應縮短申請再審的期限,進一步督促當事人即使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決定》(試行)第107條規定,人民法院執行生效法律文書,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結束。因此,當事人不服終審判決,裁定申請再審的期限不宜超過六個月,這樣有利於減少執行迴轉的情況。

申請再審時限是否適用於訴訟時效制度呢?

先行法律未做明確規定,有人就推論,申請再審時限制度就是參照訴訟時效制度,本人有不同看法,申請再審時限不宜適用於中斷制度,因為每中斷一次,當事人就有又有兩年可以申請再審,這對於生效裁判的權威性,民事法律關係的穩定性都是極大的損害。

參照其他已開發國家的法制,都對申請再審規定了較短的時間。例如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第596條規定:提出再審申請的期限為兩個月。因此,我們有必要對申請再審的時限、級別、次數作出明確的規定。比如規定當事人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應當在該判決裁定生效後的兩個月內申請再審,當事人應當首先向做出該判決的法院申請再審,該申請被駁回後,可以依次向上兩級法院申請再審,如該申請也被駁回,則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並且申請被駁回後再次申請再審的時限仍然為兩個月。這樣,將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及時行使申請再審的權利,避免了生效裁判被長期擱置以後有被拿來再審

這個問題的有關解析,可以知道民事訴訟的申訴是需要看訴訟時效是否滿足的,一般是六個月的申訴時效。而且申請再申訴人是需要滿足相關法律條例的,這是最基本的申訴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