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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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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目前我國司法審判實行的是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民事訴訟經過二審人民法院的審理並依法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不可以申請上訴,人民檢察院不可以依照上訴程式進行抗訴。那麼,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度是怎麼規定的?對於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當事人難道沒有救濟途徑了嗎?下面本站小編將為您詳細介紹。

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個審級法院運用一審和二審程式進行了審判,即宣告審判終結的制度。兩審終審制是案件的審級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審結後,還可以經過第二個審級的審判,第二個審級為案件的最終審級。案件的審級制度決定於國家的司法制度。

民事訴訟並不都是兩審終審,以下為兩審終審的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2、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式、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確認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實行一審終審。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也就是說,作為當事人,如果不服民事訴訟二審的判決,可以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理由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式,即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或申訴一般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也就是說,您的申請應當向作出終審裁判的法院提出,若對終審法院審查處理後仍堅持申請再審或申訴,你還可以向上一級法院提出。

綜上所述,我國民事訴訟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度,即經過人民法院第二審裁判後,當事人不得上訴。當然,也有特定情形下的一審終審制度。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二審生效判決不服,只有在符合特定情形時,才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再審。更多相關法律知識,您可以線上諮詢本站的律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