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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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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有哪些型別

民事訴訟法院依申請調取證據有哪些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證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調取,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可以自行決定調取。這些情形主要包括:

①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②涉及身份關係的。

③涉及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④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⑤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式性事項的。

《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九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包括:

(一)證據由國家有關部門儲存,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無權查閱調取的;

(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九十五條 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與待證事實無關聯、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或者其他無調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許。第九十六條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包括: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係的;

(三)涉及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訴訟的;

(四)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式性事項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依照當事人的申請進行。

《證據規定》賦予當事人有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的權利,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往往遇到很多障礙。首先,法院審查當事人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確定是否以職權調查取證。證據規則中對法院以職權調取證據的規定模糊,對於不是明顯符合條件的,多采取推脫的態度。而申請一旦被法院裁定不準,當事人又沒有其它救濟途徑。其次,法院“案多人少”的現狀不允許法官有更多的時間去調查取證,多選擇給申請方開調查令的方式。但目前調查令只能訴訟代理律師才能持有,當事人沒有權利獲得調查令,即使持有調查令,有關部門也不會配合取證。

在我國相關的民事案件中,如當事人不能對證據進行相應的調查時,我國的法院可以利用相關的職權,為我國民事案件中的當事人的證據進行相應的調取。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證據的調取,只要不違反我國的法律法規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