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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上訴狀採取郵寄是否可以?

訴訟管轄 閱讀(2.91W)

其實生活當中有很多的案件都是在經過二審法庭的重新判決以後,否定了一審作出的判決結果的,上訴本身就是我國法律制度當中賦予公民的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的一種司法救濟的途徑。可是上級的人民法院接受上訴的前提條件就是要有當事人提交的上訴狀的。那麼,民事訴訟上訴狀採取郵寄是否可以?

民事訴訟上訴狀採取郵寄是否可以?

一、民事訴訟上訴狀採取郵寄是否可以?

民事上訴狀可以郵寄。

《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

在十五天的上訴期間,上訴狀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遞交,即面交或郵寄。無論採用哪種方式,都應把材料交給一審主審的法官或書記員。

當面遞交民事上訴狀是最為安全和快捷的方式。然而,有的時候由於某些原因,當事人也會郵寄民事上訴狀。這時,常常會因為郵寄出現問題而耽誤了當事人的上訴期,從而導致一審判決生效。下面將列出幾點郵寄民事上訴狀的注意事項:

1、到中國郵政或依照我國《郵政法》的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快遞公司郵寄;

2、民事上訴狀應在上訴期滿前交郵,這是指信件上的郵戳日期應是在上訴期滿之前;

3、保留好帶有郵戳的郵寄憑證。

另外,刑事上訴狀也是可以郵寄的,道理及注意事項同上。

二、民事訴訟上訴理由有哪些?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的規定以及司法實踐經驗,可以成為當事人上訴理由的,主要有以下情形:

⑴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所謂認定事實錯誤,是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作出了與實際情況截然相反的認定;所謂認定事實不清,則指原裁判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缺乏充足、可靠的證據,所得結論含混不清,與實際情況出入較大。一審裁判事實認定錯誤,其結果必然是實體權利義務的歸屬有所不當。故而當事人可對此提起上訴。

⑵ 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衡量案件的質量有兩個基本的標準,即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如果一審裁判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了,不僅直接違背了“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而且會造成實體處理結果的差異,導致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失當和對民事違法行為的制裁失範。因此,上訴人可以此為由提起上訴。

⑶ 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程式違法的情形主要有:審理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應當迴避而未迴避的;未開庭審理而作出判決的;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的;其他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情形。從司法實踐看,程式公正並不必然導致實體公正,但是,卻可在極大的程度上保障實體公正。因此,如果一審程式不公正或者有錯誤,一般會影響到實體判決的正確性;退一步講,即使違反法定程式並未影響實體判決的正確性,也難以消除當事人對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懷疑。基於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以程式違法為由提起上訴。

⑷ 一審裁判作出後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因此,當事人可基於新證據而提起上訴。

由此可見,民事訴訟上訴狀採取郵寄的這種方法當然是可以的,但是一般像這種民事上訴狀的郵寄都是到中國郵政,而且要確保中國郵政能夠在15天之內將上訴狀郵遞到相應的民事法庭。其實如果沒有什麼特殊情況的話,這種民事上訴狀小編還是建議大家親自到法庭提交一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