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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決民事訴訟上訴文書送達難問題?

訴訟管轄 閱讀(1.92W)

一、民事訴訟上訴文書送達方式有哪些?

如何解決民事訴訟上訴文書送達難問題?

1、郵寄送達。通過郵政EMS,可以方便的查到送達環節,可以在回執上註明送達材料的名稱,而且由郵政部門送達,可以減少當事人的對立情緒,送達成功率較高。目前大多數法院送達時都首先採取此種送達方式,此種方式的侷限性在於一是對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要求較高,二是郵寄費用較高,在判決書中判決由敗訴方支付又沒有法律依據。

2、直接送達。在郵寄送達送達不到的情況下,法院往往採取直接送達方式,由法警或者審判員自己去送達。但是由於很多當事人故意逃避送達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確的送達地址或者住址已經遷移,審判員往往送達幾次都送達不到。而在有些情況下,當事人情緒激烈,不承認自己是送達人,甚至有些當事人因為不懂法律以為法院送的東西都是對自己不利的,當場和法官對峙,撕毀文書。而且由法官自己去送達,司法成本相對較高。

3、留置送達。在直接送達時,當事人拒收的,可以根據民訴法的規定進行留置送達,此時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進行見證,此規定在實際操作中比較困難。有的基層組織或單位人員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也不願意來,來了也不願意見證,送達人往往要多次來回奔波。

4、公告送達。對採用以上兩種方法都不能送達的當事人,法院會採取公告送達方式。公告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張貼公告,一種是報紙公告。但是公告只能解決程式合法問題,真正能夠為當事人知曉的少之又少,不利於維護當事人權利。而且公告時間要經過60天,拖的時間較長,既影響了法院工作效力也使得當事人權利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維護。

5、委託送達。對在外地的法律文書,有些法院會委託兄弟法院代為送達,代為送達除有以上三種送達所存在的缺陷外,有的法院出於地方保護等原因對外地委託送達的積極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故意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達。

二、解決送達難的對策具備包括什麼?

民事送達程式中出現的問題,妨礙了人民法院訴訟程式的進行,不利於法院及時公正的審理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針對這些實際問題,參考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規定,筆者建議完善以下幾個方面:

1、放寬對送達地點的限制

為了適應社會快速發展的需要,不應對送達地點限制的過死,除了當事人的住所外,當事人的居所、工作場所,以及法人的營業所、事務所都可以成為送達地點,即以能找到當事人的場所為標準規定送達地點。另外,筆者建議通過立法確立隨時送達制度,即除了上述場所,隨時遇見受送達人的地方都可以成為送達地點。

2、適當擴大簽收人的範圍

對於公民的送達,如果在住所地不能遇見受送達人的,可以交給有相當識別能力的同居人或其僱用的人簽收。另外,在徵得受送達人的鄰居、房主或出租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由他們簽收,同時製作送達通知貼上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地,告知受送達人文書已經送交的情況、文書的性質、文書所交之人的有關情況,送達的法律效果等等,並在送達回證中記明。對於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送達,除了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負責人以及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外,可以由辦公地點的其他有辨別能力的職員或僱員簽收。

3、拓展新型、現代化的送達方式

隨著生產力的飛速發展和科技的巨大進步,我國原有的送達方式已不能適應目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現狀,不能滿足提高司法效率的要求。目前,由於科技進步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話、傳真、計算機網路已日益普及,採用現代化送達方式已具備一定的條件。

由此可見,在民事訴訟文書的送達方式上,包括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和公告送達多種。針對送達難的情況,法院應該放寬對送達地點的限制、對於簽收人的範圍給予適當擴大,並且可以在送達方式上進行創新。通過有效措施,將民事訴訟上訴文書準確的送到當事人手中,對維護當事人權益也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