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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糾紛不能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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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應該對民事訴訟都很熟悉,那麼具體有哪些糾紛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呢?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必須具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和屬於人民法院所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等才能提出,否則不能提起民事訴訟。

那些糾紛不能提起民事訴訟?

一、不能提起民事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糾紛不能提起民事訴訟: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 當事人應當提起行政訴訟,而不能提起民事訴訟;

(2)依照法 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 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

(3)依照法律規定, 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勞 動爭議案件應當先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機構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又如土地所有權糾紛應當先由人民 政府處理,對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 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4)對判決、裁定已經發 生法律效力的案件,除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外,當事人不 得再次起訴,但可以依法申訴。

(5)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 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該規定期限內不得起訴。如女方在懷 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中作了回答。該《規定》第一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常生活中最常見的例子是盜竊、詐騙等案件,對於這些案件的受害人是不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而對於諸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放火罪等案件,受害人則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另外,就是民事訴訟的時間為兩年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裡並沒有提出訴訟則在超出2年後不能提起民事訴訟,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有一些必要的條件,不能進行民事訴訟。我們必須要明白民事訴訟能夠成立的條件,瞭解相應的法律法規,才能保證我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