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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後能否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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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仲裁後能否提起民事訴訟

仲裁一般是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自願將其爭議提交由非司法機構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進行裁判,並受該裁判約束的一種制度。仲裁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一樣,關乎當事人的實體權益,是解決民事爭議的方式之一。仲裁機構通常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受理案件的管轄權來自雙方協議,沒有協議就無權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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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與民事訴訟有什麼區別

商事仲裁和民事訴訟有如下七點區別:

一、仲裁的性質。仲裁的本質是民間性,仲裁機構是民間團體的性質,其對案件管轄權依賴於爭議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沒有任何強制的意義。而民事訴訟卻完全具有強制性和國家司法的性質,即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司法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

二、受案範圍
仲裁機構受理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與人身有關的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及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爭議則不能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可見僅在民商事關係範圍內,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也要比仲裁範圍廣泛的多。

三、當事人的範圍及訴權
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而仲裁則不承認第三人制度,仲裁當事人僅包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

四、解決糾紛提起條件和管轄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當事人自願並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和仲裁申請書。
民事訴訟則與此不同。當事人提起訴訟不必與對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民事訴訟實行嚴格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即使是協議管轄,當事人也不能脫離案件與受訴法院之間的聯絡而自由選擇受案法院;如果當事人之間訂有仲裁協議,法院不能受理一方當事人就協議範圍內的事項提起的訴訟,即使該事項屬法院專屬管轄的範圍。

五、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
《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都規定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的問題,但仲裁中的保全措施與訴訟中的保全措施在實施的程式上是不同的。首先,仲裁機構沒有實施保全措施的權力。在仲裁中,當事人如果申請採取保全措施,仲裁機構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是否採取保全措施,由該法院決定。其次,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在必要時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而仲裁中,仲裁機構無權主動向人民法院請求採取保全措施。

六、審理方式、審理原則、審理程式。
  仲裁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若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進行書面審理。在民事訴訟中,一審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案件時,必須開庭審理,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只有在第二審程式中,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才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七、審級制度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採取強制措施。民事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