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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權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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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的權利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中的當事人權利有哪些?

1、委託代理人進行訴訟。每個當事人都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其進行訴訟。

2、申請回避。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當事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更換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和其他人員。

3、收集、提供證據。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使人民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收集證據,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真實的,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

4、進行辯論。在法庭上,當事人有權陳述自己的意見,論證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當事人提出的意見和主張,同時也可以通過書面方式行使這一權利。

5、請求調解。原告起訴後,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用調解方式審理民事案件,解決民事糾紛

二、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哪些?

民事訴訟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其權益,因而使訴訟成立的人,稱為原告。與原告相對的一方,被控侵犯原告權益,需要追究民事責任,並經法院通知其應訴的人,稱為被告。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或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是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他人之間正在進行的訴訟的人是第三人。

不以自己的名義,而以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雖然以自己的名義參與訴訟,但不受法院裁判約束,沒有利害關係的人,如證人、鑑定人,也不是民事訴訟當事人。因不同的訴訟階段和程式而有所不同。在第一審的普通程式和簡易程式中,稱原告、被告;特別程式中稱申請人。在第二審程式中,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再審程式中,適用第一審程式的,稱原告、被告;適用第二審程式的,稱上訴人、被上訴人。在執行程式中,稱申請人、被申請人。

綜上所述,民事訴訟成立的前提條件就是具備適格的當事人,其中原告及被告是最主要當事人。其享有的權利有所區別,但是有共同之處。作為原告,可以向法院起訴,而被告有辯護的權利。另外,兩者都可以請求調解或者要求委託代理人蔘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