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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樣立案 | 要滿足哪些條件

訴訟管轄 閱讀(1.29W)

不同的機關在立案上面的要求不同,而在我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以及人們法院都是可以立案的,當然針對不同的訴訟,法律規定的立案機構不同。那麼大家知道法院怎樣立案的嗎?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在下文中告訴你具體答案。

法院怎樣立案,要滿足哪些條件

1、起訴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2、法院受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送達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絡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絡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3、預交訴訟費

原告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書後的次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否則,按自動撤回起訴處理。被告在接到應訴通知書和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涉外案件的被告為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並確認自己的受送達人和送達詳細地址、聯絡電話、郵政編碼。被告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被告不確認受送達人和送達地址的,承擔送達不能的相應法律後果。

4、舉證

原、被告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法院進行立案的,首先要滿足法律規定的立案條件,否則的話肯定是不會立案受理的。而通常是在7天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要是當事人對此決定不服的話,可以申請複議。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