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遺產繼承>

怎樣訂立自書遺囑 | 滿足哪些條件

遺產繼承 閱讀(2.31W)

怎樣訂立自書遺囑,滿足哪些條件

熱門城市:高安市律師  扎蘭屯市律師  阜城縣律師  德興市律師  額爾古納市律師  冀州市律師  根河市律師  桃城區律師

由遺囑人自己根據自己的意願寫出的遺產分配,那麼就視為自書遺囑。但實踐中,很多人並不清楚該怎樣訂立自書遺囑,導致在身後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能按照遺囑的內容來分配遺產。針對這個問題,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為你做詳細介紹。

一、怎樣訂立自書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7條2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根據這項規定,自書遺囑的要求是:

1、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簽名;

2、須由遺囑人親自用筆書寫遺囑全文;

3、必須註明年、月、日,三項缺一不可。

自書遺囑並不需要見證人。但是,打印出遺囑,然後只是簽名,註明年、月、日,它的效力是有爭議的,看具體情況而定,如果有相反證據證明該列印的遺囑並非本人真是意思表示,很可能被認定為無效遺囑。如果有數份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效力最高;如果有數份經過公證的遺囑,日期為最後日期的那份遺囑效力最高。最好是能夠自己書寫,應該有個人的筆跡為證。

二、自書遺囑的條件有哪些

(一)自書遺囑中所處理的財產必須是自己的合法財產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以及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近年來,財產的表現形式呈現多樣化,比如股權、證券等等,遺囑人只能處理個人所有的財產。在司法實踐中,有些遺囑人缺乏這方面的意識,或是由於我國傳統“大男子”主義的影響,在立遺囑之時,根本沒有想到首先應該先將屬於配偶的部分財產析出,否則一旦發生糾紛上公堂,易導致遺囑部分無效的後果。除此之外,遺囑人在立遺囑時,應儘量涵蓋所有遺產,同時具明遺產分配的比例等。

(二)遺囑的簽名

我國的習俗強調簽名,不認可蓋章、按手印的方式。如果遺囑人沒有簽名,儘管遺囑內容真實,但因欠缺形式要件也是無效的。除了上文所分析的,若是自書遺囑有些許改動的,建議在改動的地方簽名、按手印,同時註明改動的日期,但最好還是重新再訂立一份遺囑。

(三)自書遺囑的時間尤為關鍵

自書遺囑一定要寫明確切的日期,註明年、月、日。通過日期,我們可以判斷出遺囑的效力。司法實踐中,因未寫明日期或是日期不確切而認定不滿足遺囑的形式要件,判決遺囑無效的案件比比皆是。應該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書寫,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另外,對於日期的塗寫、更改,我國《繼承法》沒有明確規定。

訂立自書遺囑的時候,立遺囑的人一定要保持頭腦的情形,此時對自己合法所有的財產進行分配,清楚的書寫遺囑全文,並且要格外注意時間和簽名。自書遺囑一旦做出就不要進行修改了,而要是有多份自書遺囑的話,那麼同等條件下,一般是以最後一份自書遺囑為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