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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立功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刑事處罰辯護 閱讀(2.18W)

構成立功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相信大家都知道,立功、自首這些都是屬於法定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節,因此很多被告人的刑辯律師就會想法設法的對立功、自首進行認定,但不管是構成立功還是自首,此時都需要滿足相應的條件,那麼構成立功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構成立功要滿足的條件有哪些

1、主體要件。立功的主體是一切歸案的犯罪分子,無論其主觀惡性輕重、犯的是何種罪行、可能判處的刑罰輕重,有無悔罪表現、有無自首、坦白等情節。

2、時間要件。立功必須發生於犯罪分子到案後,終審判決生效前。“到案”包括二種情況,一是指在詢問、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及公民扭送過程中,從犯罪分子被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應認為是“到案”。二是指犯罪分子自動投案,自動投案的認定從自首制度。立功的開始時間不宜定得過早,一般應以犯罪分子知道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機關通過法律程式確認之時為宜,因為只有此時犯罪分子才有立功贖罪的願望。

3、行為要件,即犯罪分子實施的立功行為。具體包括刑法第68條及司法解釋規定的五種形式的一般立功及重大立功行為。

4、確認要件。即犯罪分子所檢舉揭發的他人犯罪事實、所提供的破案線索、所提供的其他犯罪分子的藏匿地點、活動規律等資訊必須真實、有效,司法機關據此查證了他人犯罪事實、偵破了其他案件、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反之,如果犯罪分子所揭發、提供的內容不屬實,或未能查證屬實,則不能認定立功。另外,如果犯罪分子雖想阻止他人犯罪事實,但未能成功,或者雖做了一些其他對國家和社會有利的行為,但表現並不突出,也不足以構成立功。

二、認定立功表現要注意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所作司法解釋的規定,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應當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在具體掌握上,應當注意以下情況:

1、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為,既指為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提供重要線索的行為,也包括直接協力抓獲的行為。對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向司法機關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藏匿地點、電話號碼等線索的,一般需以進一步實施了帶領司法人員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為為認定立功的條件;如果所提供的線索十分清楚沒有必要“帶捉”,且司法機關據此抓獲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亦可以認定為具有立功表現。

2、已經自首的共同犯罪人如實供述同案犯的戶籍地址、常住居所,或者與其共同犯罪行為有關的電話號碼、聯絡暗號等,且為司法機關抓獲同案犯所利用的,一般可以作為其如實交代共同犯罪事實來看待,不宜另行認定具有立功表現。如果其所提供的是司法機關按照正常工作程式無法掌握的同案犯的藏匿地址、電話號碼等線索,且帶領司法人員抓獲了同案犯、或者積極實施誘捕等協助行為抓獲了同案犯的,可以在認定自首的同時,一併認定具有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3、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將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的有關線索告知親屬,其親屬據此查詢尚未歸案的犯罪嫌疑人或同案犯,並協助公安人員抓捕成功的,可以認定提供線索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4、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另行交代自己窩藏、包庇其他犯罪嫌疑人,並協助司法機關將其抓獲的,一般應當認定窩藏、包庇罪成立自首,依法給予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如果因此抓獲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且協力抓捕行為作用突出的,也可以在依法認定窩藏、包庇罪成立自首的同時,一併認定具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給予從寬處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檢舉他人窩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實,查證屬實的,可以依法認定具有立功表現,酌情從寬處罰。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罪行中檢舉他人窩藏、包庇自己的犯罪事實,也查證屬實的,可以將檢舉行為視為如實交代行為的一部分,依法認定自首,予以從寬處罰,勿需另行認定立功。

若不能同時滿足這些條件的話,則就不能對被告人認定為立功,法官在判刑的時候也就不能從輕、減輕處罰了。而具體認定立功的表現形式有哪些,這方面的內容本站小編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