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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遇到刑事立案該不該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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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執行遇到刑事立案該不該中止呢?

民事執行遇到刑事立案該不該中止

需要終止。遇到民事和刑事相互交叉的案件,一般是先審理刑事案件再審理民事案件。民事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從而刑事立案,那麼需要先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民事審理、執行。

二、刑事立案後民事中止審理嗎?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式問題的處理意見》:審理中發現涉嫌犯罪,且該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確認的事實將直接影響民事糾紛案件的性質、效力、責任承擔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法院應裁定中止審理,將犯罪線索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等待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審理。

三、民事訴訟中中止審理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一般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若無特殊情況,一般都會順利審查完畢,但有時會因為某些特定的原因導致案件中止審理,而對於這些特定的原因都是有法律規定的,不同的訴訟,所規定的中止審理的情形就不一樣。

民事執行過程中遇到刑事立案而從中止,這也是現實生活中中比較常見的一種情況。中止是說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作出判決之後,在執行階段遇到了刑事立案的情況,這個時候需要先暫停執行,等待刑事審判結束之後,在繼續執行民事判決。從法律的規定上可以看出是需要中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