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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環境保護原則的內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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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我國環境汙染問題十分突出,環境汙染成為了影響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絆腳石。鑑於這種情況,為了更好的保護環境,我國在最新頒佈的民法總則中確定了環境保護原則,也成為綠色原則,這是具備時代意義的。那麼民法總則環境保護原則的內涵是什麼?下面我們跟隨小編簡單做個瞭解把握。

民法總則環境保護原則的內涵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環境保護原則的內涵是什麼?

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關於生態環境保護原則的理解,具有一定的複雜性,具體如下:

1、注意其為民事活動的原則,應該適用於民事活動的全部領域。也就是說,不像過去只是在侵權法、物權法領域作為區域性規範發揮作用,也不是三審稿規定那樣作為下位原則僅適用於民事權利行使範疇,而是作為上位原則覆蓋於民法所有活動的原則。

2、應注意這一原則性質上為限制性原則,它和公平原則、誠實信用、權利義務一致等原則一樣,從不同角度體現了社會化的要求,所以本身都不是民法的基本體制原則。它和那些具有社會化傾向的原則共同構成對於民法體制的限制原則,對於那些決定民法最一般體制價值的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原則等,形成一種或多或少屬於外部性質的限制。可見,關於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生態環境保護的理解,不能泛解成一種體制要求,而只是在民法和生態環境保護之間建立了一種價值關聯而已。這意味著民法不能因為這一原則規定而淪為自然生態法。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在適用上只是應當作為一種價值限定或者說兼顧而植入到法律體系解釋之中。

3、該原則並非全面的環境保護原則,而是嚴格受到“生態”二字的限定,應侷限於生態環境領域保護的價值要求。民法本身不以實現全面的環境保護為己任,這一任務仍然是環境保護法的任務,民法只對與自己活動相關的生態環境部分加以保護關切。

4、生態環境保護原則,在內容上,不是單純消極的,應當包括積極的“節約資源”在內,此即“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之謂。也就是說民事活動涉及到資源利用時,當事人還應當力行節約,盡力避免浪費。

二、民法總則確定環境保護原則的意義何在?

《民法總則》確立的“綠色原則”,將綠色發展理念作為總領性的原則在立法中體現,是踐行綠色發展理念,迴應環境問題挑戰,實現民法制度的生態化拓展,統籌處理審判工作中人與自然、經濟與環境、當前與長遠等多重關係的需要,彰顯了我國私法貫徹落實綠色發展理念的高度和態度,體現了以綠色、正義、弘揚人文與自然精神作為私法規範的價值目標,具有先進時代特色的立法意義。

綜上所述,環境保護原則是民法總則中新增加的一項原則,對於指導民事主體開展環境保護具有現實意義。民法總則環境保護原則的內涵是十分豐富的,其是民事活動的指導原則,屬於限制性原則,並且其並不是全面的環境保護原則,更多的側重於生態保護。以後國家出臺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都要在這一原則的框架下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