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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原則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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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原則進行?

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什麼原則進行?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

民法總則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

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干涉。

1、不履行監護職責,可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予以勸誡、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為防校園暴力,應建安全制度

草案規定,學校要與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互相配合,保證未成年人必要的睡眠、娛樂和體育鍛煉時間。為預防和制止校園暴力以及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學校應當建立校園安全制度。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利益行使監護職責,對於不履行監護職責或損害被監護人權益的,厲害關係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其監護資格,並要求其賠償損失,若構成犯罪的,監護人還需承擔刑事責任。

3、監護人要學習,家庭教育知識

草案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學習家庭教育知識,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撫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關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應當為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父母因外出務工等原因不能履行對未成年人監護職責的,應當依法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為監護。

綜上所述,民法總則中規定,監護人必須遵循一切以被監護人的最大利益的原則,這是因為監護人一般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甚至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勞動能力以及生活來源,或者其智力受到限制,監護人應該代理被監護人行使職責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