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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環境汙染罪 閱讀(3.24W)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誰汙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政府對環境質量負責的原則;依靠群眾保護環境的原則。

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

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協調發展的原則,是指經濟建設和環境保護必須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與環境的協調發展,從而保障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二者是對立統一的關係,保護好環境,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生態系統的良性迴圈,有利於經濟的發展;經濟發展了又為保護和改善環境提供必要的條件。反之,環境汙染了,資源破壞了,人體健康損害了,經濟的發展就會受到很大地制約。

(2)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確立這樣的原則,是由環境汙染與危害的特性決定的:環境汙染一旦發生,一般在短期內難以消除,不少環境要素遭到破壞後,要恢復正常極為困難,有的甚至是不可恢復的,所以要以預防為主;環境汙染引起的某些疾病,潛伏期長,不易被發現,發病以後難以根治;環境受汙染和破壞後,治理和恢復的代價很高;要將環境汙染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光著眼於對新汙染的“防”尚不夠,還要對已有的汙染與破壞採取綜合性的措施進行積極治理。

(3)全面規劃、合理佈局的原則

上個世紀60年代末,人們認識到,控制環境汙染與破壞,必須從全域性和整體上加以考慮,治本的首要辦法是“全面規劃,合理佈局”。很多環境汙染問題,是由於缺乏整體規劃、佈局不合理造成的,佈局一旦錯了,鑄成了事實,要想糾正就很不容易。現有還有一種現象,工業佈局中搞地方保護,損人利己,如各地將汙染工業安排在自己的下游或者主導風之外,只管自己的發展,不管別人、別的地區的死活(市交接邊界、省邊界),釀成跨地區汙染糾紛,逃避監管,增加了處理難度。《環境保護法》第十二條關於環境保護規劃的制定和綜合平衡的規定、第十三條關於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定、第十七條、第十八條關於自然保護區等的管理、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關於都市計畫和城鄉建設的規定等條款的內容,都體現了這一原則。

(4)誰汙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

《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產生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的單位,必須把環境保護工作納入計劃,建立環境保護責任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產建設或者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惡臭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等對環境的汙染和危害。”第二十八條關於排汙單位要“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汙費,並負責治理”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對造成嚴重汙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的規定,都體現了誰汙染誰治理的原則。第十九條關於“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等等規定。誰汙染誰治理、誰開發誰保護的原則,充分體現了生產者、經營者、開發者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一致性。實行這樣的原則,有利於推動汙染者治理汙染,有利於籌措汙染治理資金,有利於保護資源的合理開採和永續利用。現在,我們面臨的大量問題是汙染者不治理、開發者不保護、破壞者不恢復。根據江西農業大學森林多種效益計量評價課題組對井岡山森林研究表明:在森林資源總效益中森林直接生產生物產品的效益僅佔9.8%,而間接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卻佔90.2%。人們為了取得9.8%的資源直接生物產品效益,以犧牲90.2%的生態效益和社會效益為代價。